最近,公交车司机和乘客之间发生了很多冲突。
让我们关注这个主题。
11月28日,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发出了下级法院的裁决,包括公交部门,被告周某某被判处三个人的惩罚。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长期被监禁。
他在公共汽车部门被判处犯罪。
这是山东省的第一例。
法庭上,于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是,18人山东东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乘客携带的,被判定为乘坐公共汽车从泰安东平。
下午4点,当我们向东莞县平山城路口的331省道和Hamakawa大道,周某某被要求下车。公交车司机显然他是在周告诉并且可以在接送班车的车站下车,偷圆周李某某驾驶的轮子要求客车停止。这是一条正常的行车道,向北行驶。驾驶员制动乘用车并停在路的北侧。
行动周先生,伤亡和损失的右前轮胎和前乘客座椅气囊的气囊没有正式公布,之后周先生的被告人采取强制行动,承认了犯罪事实善意。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周在1500元左右的汽车维修费补偿了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平公司,我们得到了一个了解。
法院判决如下。
法庭上,被告人周某某的是,生命安全,健康,无视他人的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持有公交移动的轮子,被判定为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它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但会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将依法予以处罚。法,以弥补部队的经济损失被损坏,认识,认罪,悔改,并有可能在必要时予以处罚。
法院根据法律作出了先前的裁决。